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株洲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株洲市公安局 填表日期:2011年7月1日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子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事项编号 | 430200006170756A21500 | 子项编号 | 430200006170756A21502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a、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b、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c、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d、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市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e、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市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f、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除长沙市外的市州市区规划区内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g、设有以上a-f项所列人员密集场所且高度大于24米的建设工程; h、高度大于24米的建设工程中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i、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j、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k、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第一款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 |||||||||||
收费依据 | /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为合格; (三)采用的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的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 (六)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按照公安部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并按规定呈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相关权利、法律救济途径,按规定呈批。 3、时限:1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告知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即时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0731-28680810 株洲市公安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3064消防支队纪委办公室28492845 | |||||||||||
窗口地点 |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2、21、28、45路公交车至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米 | |||||||||||
工作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0837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单位网址 | http://www.zhuzhou..gov.cn/ 网上办事大厅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江林潇 | 防火监督处 | 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 |||||||
审 查 | 1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许凤祥、徐可、周妍静 | 防火监督处 | 工程师、参谋 | |||||||
决 定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支队领导 | 市消防支队 | 支队领导 | |||||||
办结告知 | 即时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江林潇 | 防火监督处 | 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 表格 | 1 |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其它 | 1 | |||||||||
3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其它 | 1 | |||||||||
4 |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其它 | 1 | |||||||||
5 |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其它 | 1 | |||||||||
6 |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证照 | 1 | |||||||||
7 |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 其它 | 1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办理流程图 |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流程图 | |||||||||||
负责人(签字):谢冠中 填报人(签字):江林潇 联系电话:28492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