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株洲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株洲市公安局 填表日期:2011年7月6日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子项名称 | ||||||||||
事项编号 | 430200006170756A21600 | 子项编号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需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第二款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 |||||||||||
收费依据 | /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13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一)有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或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三)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107号令的要求对申报开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意见,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意见,按规定呈审。 3、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内进行检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即时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0731-28680810 株洲市公安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3064消防支队纪委办公室28492845 | |||||||||||
窗口地点 |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2、21、28、45路公交车至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米 | |||||||||||
工作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0837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单位网址 | http://www.zhuzhou..gov.cn/ 网上办事大厅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江林潇 | 防火监督处 | 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 |||||||
审 查 | 4 个工作日 | □是 ■否 | 许凤祥、徐可、周妍静 | 防火监督处 | 工程师、参谋 | |||||||
决 定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支队领导 | 市消防支队 | 支队领导 | |||||||
办结告知 | 即时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江林潇 | 防火监督处 | 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表格 | 1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 证照 | 1 | |||||||||
3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其它 | 1 | |||||||||
4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 其它 | 1 | |||||||||
5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证照 | 1 | |||||||||
6 |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 其它 | 1 | |||||||||
7 |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其它 | 1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办理流程图 | 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流程图 | |||||||||||
负责人(签字):谢冠中 填报人(签字):江林潇 联系电话:28492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