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 株洲市公安局 填表日期:2011-7-6
事项名称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子项名称 | ||||||||||||
事项编号 | 430201 006170756 A 2 08 00 | 子项编号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单位、法人或公民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2、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必须在当地常住户口或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暂住登记; 4、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原则。 | |||||||||||||
许可程序 | 不跨区、县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给予书面审批意见。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所在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申办事项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给予许可与否的书面决定。 一、受理 1、受理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地点:县级公安机关政务中心窗口。 3、受理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政务中心窗口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将材料转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 1、审查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查程序: 不跨区、县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局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路线跨区、县的,须按下列程序: (1)初审:路线所经过的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共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2)复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些项工作的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区、县及市级公安机关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或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 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或申请人。 四、办结告知 许可的书面决定由区、县级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负责送达。市公安局不予批准的,区、县级公安局政务中心窗口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0731-28680810 株洲市公安局监察室 电话:0731-28683064 | |||||||||||||
窗口地点 |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2、21、28、45路公交车至黄河路口站,下车黄河路南行约50米。 | |||||||||||||
工作时间 |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3235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唐丽君 0731-28683235 | |||||||||||||
单位网址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唐丽君 | 治安支队一大队 | 副主任科员 | |||||||||
初 审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万伟军 | 治安支队一大队 | 民警 | |||||||||
复 审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李朝晖 | 治安支队一大队 | 大队长 | |||||||||
决 定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袁雪峰 | 治安支队 | 副支队长 | |||||||||
办结告知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唐丽君 | 治安支队一大队 | 副主任科员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地址)。 | 表格 | 1 | |||||||||||
2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 证件 | 1 | |||||||||||
3 | 活动负责人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劳改、劳教的证明; | 其它 | 1 | |||||||||||
4 | 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 | 文件 | 1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
负责人(签字): 袁雪峰 填报人(签字): 唐丽君 联系电话:13607332833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