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审批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 株洲市公安局 填表日期:2011-7-6
事项名称 | 爆破作业审批 | 子项名称 | ||||||||||||
事项编号 | 430201 006170756 A 2 03 00 | 子项编号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具备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 | |||||||||||||
许可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五条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9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1、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具有《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有相应的爆破技术人员。 3、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后,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B级以上大爆破和A级拆除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及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批准爆破作业通知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0731-28680810 株洲市公安局监察室 电话:0731-28683064 | |||||||||||||
窗口地点 |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2、21、28、45路公交车至黄河路口站,下车黄河路南行约50米。 | |||||||||||||
工作时间 |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3235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唐丽君 0731-28683235 | |||||||||||||
单位网址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唐丽君 | 治安支队 | 民警 | |||||||||
初 审 | 2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曾勇 | 治安支队 | 民警 | |||||||||
复 审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游志恒 | 治安支队 | 大队长 | |||||||||
决 定 | 2个工作日 | □是 ■否 | 吴永华 | 治安支队 | 副支队长 | |||||||||
办结告知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唐丽君 | 治安支队 | 民警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承担爆破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提供《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 证照 | 1 | |||||||||||
2 | 工程批文或同意实施爆破和许可的批文,爆破作业合同; | 文件 | 1 | |||||||||||
3 | 爆破作业申报表、爆破作业方案; | 表格、其它 | 1 | |||||||||||
4 | A、B、C及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由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 其它 | 1 | |||||||||||
5 | 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证照 | 1 | |||||||||||
6 | 爆破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 证照 | 1 | |||||||||||
7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 证照 | 1 | |||||||||||
8 | 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 证照、其它 | 1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
负责人(签字):吴永华 填报人(签字): 唐丽君 联系电话:13607332833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