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 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 株洲市公安局 填表日期:2011年7月6日
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子项名称 | |||||||||||
事项编号 | 430200006170756A23100 | 子项编号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消防支队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投 | ||||||||||||
许可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 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管理技术措施。 5、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许可程序 | (一) 受理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 2、 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网络安全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3、 时限:即时。 (二) 审查 1、 初审。 (1) 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①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2、 复审。 (1) 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他享有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 时限:7个工作日。 (三) 决定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 (3) 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放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0731-28680810 株洲市公安局监察室 电话:0731-28683064 | ||||||||||||
窗口地点 |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2、21、28、45路公交车至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行约50米 | ||||||||||||
工作时间 | 每周四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28686082、28686080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张东平13973310196 | ||||||||||||
单位网址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张东平 | 网技支队二大队 | 民警 | ||||||||
初 审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张东平 | 网技支队二大队 | 民警 | ||||||||
复 审 | 2 个工作日 | □是 ■否 | 黄河 | 网技支队二大队 | 大队长 | ||||||||
决 定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刘塘文 | 网技支队 | 副支队长 | ||||||||
办结告知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张东平 | 网技支队二大队 | 民警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网吧业主申请报告 | 其它 | 1 | ||||||||||
2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证照 | 1 | ||||||||||
3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文件 | 1 | ||||||||||
4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 其它 | 1 | ||||||||||
5 | 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 其它 | 1 | ||||||||||
6 | 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 证照 | 1 | ||||||||||
7 | 已安装网吧安全监控管理软件并在线运行的证明 | 其它 | 1 | ||||||||||
8 | 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 | 证照 | 1 | ||||||||||
9 | 网吧结构拓扑图 | 其它 | 1 |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 其它 | 1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
负责人(签字):刘塘文 填报人(签字):黄河 联系电话:28683852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