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发布时间:2011-02-14 15:52浏览次数:字体:[ ]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12号令)

二、办理对象: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目前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产品有:⑴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注:不含室内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⑶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⑷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⑸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⑹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三、申报材料:⑴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⑵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⑶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⑷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⑸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⑹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⑺单位简介。(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程序:1、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五、承诺期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