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前往港澳定居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
台湾居民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含)以下,可根据需要申请签发3个月、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无需再办理居留手续。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留签注
下列在我省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在我省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购置房产、与我省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3、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遗失、损坏、过期,在我省申请出境的,可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台湾居民定居
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在我省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我省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我省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资经济效益好,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其他
台湾居民申请来我省定居可由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其在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或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
台湾居民申请在我省定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3份(地级市公安局受理的一式2份)另附相同的相片2张。
(二)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并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五)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 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