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办签证、证件

发布时间:2011-02-14 14:19浏览次数:字体:[ ]

一、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

(一)下列工程由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负责审核:

1、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和消防安全有关的分区规划;

2、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省计委立项的工程项目;

3、高层建筑及与已建成的高层建筑相连的工程;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5、500m2以上的甲、乙类仓库,1000m2以上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总储量1000m3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6、地下工程、隧道、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的市政工程;

7、经防火处审核但尚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的局部内装修工程;

8、已批到各科、大队审核的工程,如发现其应增设自动消防设施,应转到支队防火处审核;

9、总造价超过3000万的工程(居民住宅小区除外)。

(二)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在县、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审核、验收。

由消防窗口负责审核的工程,其验收工作一般由支队防火处验收办负责。

二、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办理地点、办理程序:

(一) 建筑工程申报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消防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二) 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三) 消防服务窗口在收齐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及相关申报表等后应填发业务受理单;

(四)消防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将所受理的所有图纸、资料等,对属于自己办理范围的业务,应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应及时送支队防火处,由处领导按业务受理范围批转给防火处具体办事人员以及科、大队进行审查办理。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

1、《申报表》;

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设计应报建筑防火设计专篇;

3、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建筑装饰材料使用、施工作法说明;

4、消防设施系统及灭火器配置图纸、说明;

5、与消防有关的采暖、通风、电气图、说明;

6、工艺流程图及说明等图纸资料;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验收申报表》;

2、竣工图;

3、消防产品合格凭证(认证文件或许可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4自动消防设施的测试报告。

四、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办理时限

(一)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齐有关资料后对一般工程在2日内,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5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二)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齐有关资料后5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于验收后5日内核发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