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

发布时间:2011-02-14 14:18浏览次数:字体:[ ]

一、 消防安全检查受理范围: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二、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地点、办理程序:

(一) 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消防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二) 申请单位应在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6日前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三) 消防服务窗口在收齐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填发业务受理单;

(四) 消防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申报表及资料送支队防火处,由处领导按业务受理范围批转给防火处具体办事人员及科、大队进行办理。

二、 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有关资料后2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1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

三、 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

1、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灭火疏散预案;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