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攸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攸县公安局
当事人:刘某、马某、徐某、陈某、何某、张某
一、案件的事实
2013年4月26日晚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与刘某、徐某、马某在攸县皇图岭镇麻城村一户人家内以一副扑克牌进行“斗牛”,张某输了钱,后怀疑其他三人出千。便与陈某、何某一起将该三人带至攸县坪阳庙乡、丫江桥镇要他们退钱。在次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陈某、何某将该三人带至攸县皇图岭镇“锦城宾馆”402房间内限制三人人身自由达10个小时之久。
二、适用的法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决定的内容
(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张某,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赌博行为在先,而后又因怀疑被人抽老千,召集陈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后,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张某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2013年4月27日,张某明确对攸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提出复议,如数将罚款上交到了指定银行,并被执行治安拘留。
(二)对陈某与何某的处罚决定
陈某与何某在张某的纠集下,对刘某等人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陈某、何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2013年4月27日,陈某、何某明确对攸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提出复议,如数将罚款上交到了指定银行,并分别被执行治安拘留。
(三)对徐某、刘某、马某的处罚决定
2013年4月26日晚上8时许,刘某、徐某、马某与张某在攸县皇图岭镇麻城村一户人家内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扑克牌“斗牛”的形式,实施了赌博行为,且因赌博引发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刘某、徐某、马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2013年4月27日,刘某、徐某、马某明确对攸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提出复议,如数将罚款上交到了指定银行,并分别被执行治安拘留。
四、理由说明
(一)张某、陈某、何某实施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符合《基准》第十六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中的第一种情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因此,应当裁决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张某、刘某、徐某、马某等人实施的赌博行为,符合《基准》第七十一条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中的第四种情形: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裁决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