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指挥与协调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分级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把火灾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
1.4.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处置火灾事故,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1.4.3普及知识,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普及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1.4.4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并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火灾事故。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市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电业局、市环保局、市金融证券办、市政府新闻办、中石化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实际,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统一调度全市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协调驻株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扑火救援。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 组织公安消防、治安、交警、巡警、防暴等警种、部门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市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市应急办 协助做好火灾事故的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军分区司令部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株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市武警支队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市安监局 协助公安消防部队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的各种疫情。
市民政局 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气象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市人防办 协助地下建筑火灾扑救处置,根据火灾扑救需要提供事故灾害地下建筑的相关资料。
市房产局 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对起火建筑进行监测,提供建筑物安全系数,防止因建筑物坍塌扩大事故损失,根据需要,对过火建筑进行签定。
市财政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市建设局 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装备参与灭火救援。
市交通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火灾事故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电业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市环保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市金融证券办 组织、协调保险机构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及对遇难、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公安消防支队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中石化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做好成品油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 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及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险,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3.2 预警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台(室),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接警情况立即出警,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接警、调度、报告等功能,逐步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实战演练。加强全市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资准备。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火灾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Ⅳ级
(1)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40间以上并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旅馆、饭店)。
(2)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
(4)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学校。
(5)住宿床位在50以上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6)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
(7)县市区档案馆和博物馆。
(8)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9)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0)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1)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2)汽车、钢铁、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企业。
(13)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4.1.2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Ⅲ级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生产车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4)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学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5)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中型以上企业。
(6)店内总存量在1000公斤以上1500公斤以下,或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7)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9)市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机关。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4.1.3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大、被困群众较多、现场情况复杂、扑救时间长、社会影响较大,且难以控制的为Ⅱ级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古建筑群。
(3)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4)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宾馆、酒店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
(5)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6)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7)店内总存量在1500公斤或20立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
(8)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
(9)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和堆场。
(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群,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群、液化石油气储罐群。
4.1.4出现下列情形的Ⅱ级火灾事故升为Ⅰ级
(1)现场需要大量供水时。
(2)现场作战任务重,需要跨区域或跨省调集增援力量进行作战时。
(3)Ⅱ级出动力量不能控制火势及灾害事故的发展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