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科技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依法、妥善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有序、畅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4.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4.3 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市农机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市政府新闻办、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由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 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市应急办 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交通局 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加强对运输经营户的安全管理。
市安监局 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市城管局 协助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修复所管养的受损市政设施。
市农机局 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市卫生局 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 协助做好道路交道事故死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金融证券办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交警支队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各级交警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交警部门应及时将监测结果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接受群众报警。
3.2.2 处警
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应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交警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Ⅲ级):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Ⅱ级):一次死亡10-2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县市区、市交警部门报告,县市区、市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县市区或市指挥部处置的,向相应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4.2 事故报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交警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12小时内上报事故详细情况报告,同时,按规定上报省交警总队。
4.3 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指挥部负责处置,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发生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迅速启动预案,及时向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向110、122、120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3)发生Ⅱ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指挥部先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现场处置救援。
4.4.3 应急处置措施
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尽快恢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事发地交警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重大(Ⅱ级)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大(Ⅰ级)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协助省调查组进行调查。
5.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并安排专人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并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和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应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6.7 人员防护
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要及时疏散事故现场的围观群众。
6.8 通信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要保障事故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6.9 科技保障
交警部门要依托科技力量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交警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交警支队、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市交警支队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