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省政府法制办“三统一”审查登记号为HNPR-2018-07002),已于2018年7月25日正式施行。
一、制定背景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黑恶势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当前,我省仍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期,由于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诱发和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依然存在,并呈现出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交织,向经济领域扩张,向政治领域渗透,逃避打击能力、犯罪能量不断增强等新动向、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省委、省政府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求全省各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始终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亲自研究部署,定期开展调度,旗帜鲜明地支持扫黑除恶工作。自2006年开始,开展10年有余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变为今天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一字之差,却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意志。为宣传群众、发动群众、鼓励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在省扫黑办的领导下,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并要求各市州和县市区出台配套的《举报奖励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和理由
(一)中央有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公安部领导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开通网上举报平台等形式,提高举报奖励标准,进一步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省委、省政府围绕广泛发动群众,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部署了一系列工作举措。
(二)扫黑除恶工作实际有迫切需要。一是黑恶势力犯罪往往公开性、暴力性突出,人民群众出于畏惧,担心打击报复、影响工作生活,往往不敢、不愿举报作证。二是为最大限度地逃避打击,攫取经济利益,一些黑恶势力极力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一些黑恶势力呈现出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等新特点,隐藏更深,打击处理难度更大。三是从以往工作实践来看,群众举报对打击工作至关重要。人民群众对直接侵犯其权益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最直观的感受,掌握着第一手情况,历年来我省侦办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半数以上有群众举报或提供了相关线索,为案件的顺利侦办发挥了重要作用。出台《举报奖励办法》,能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有效拓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来源,增强人民群众举证作证的支持配合力度,有力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向纵深开展。
(三)外省有相关的先进经验。为落实中央的相关要求,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浙江、黑龙江、广东等省份也相继建立了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制度,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经费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推动了当地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开展。
三、《举报奖励办法》详解
(一)关于奖励对象。《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湖南省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案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但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二)关于举报方式。《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目前,省公安厅公布的举报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拨打0731-84590320进行电话举报;二是信件举报,举报人可以将线索材料邮寄至省公安厅扫黑办(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邮编410001)。三是邮箱举报,举报人可以将线索材料通过网上邮箱发送至hnshce110@163.com。四是网上举报,举报人可以登录www.hnga.gov.cn,在网页最下方点击湖南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另外,举报人可以关注“湖南打黑除恶”微信公众号,详细了解全省各地举报受理方式。
(三)关于奖励条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二是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三是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四)关于奖励标准。《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一是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3万元;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1万元。二是举报人能详细提供黑恶势力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上浮比例给予奖励。
(五)关于经费保障和奖金兑现。《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由受理、立案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举报人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在案件一审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审批通过后,办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领取。
(六)关于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的申请、批复、发放、资料保管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